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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乙女與甲男同居,於民國80 8 1 日產下丙子,試問:若乙女與甲男於民國80 5 1 日結婚,則乙女、甲男與丙子之法律關係為何?若於民國80 8 8 日父親節當天,出現第三人丁男稱有充分證據可證明其乃丙子之血緣生父,則丁男可否認領丙子?


 


擬答:


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,為聯合國199092日 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所揭櫫;確定子女真實身分關係,攸關子女之人格權,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。今試依題示情形析述如下:


(一)      丙子為甲男乙女之婚生子女


1.     受胎期間之規定


(1)           依我國民法(下同)1062條第1項之規定,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,為受胎期間。


(2)           題示情形中,丙子出生日回溯至受胎期間內,甲男乙女間並無婚姻關係,亦即乙女受胎期間在甲乙結婚之前,故丙子不受婚生推定。


2.     準正之要件之一為該非婚生子女須於生父生母結婚前即已出生,惟依題示情形,丙子乃於甲乙結婚後始出生,故不符合前述之要件。


3.     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


綜上所述,丙子成為客觀上明顯為夫真實血統之子女,卻無法受婚生推定及準正之不合理現象,有學者將之稱為「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」。此時之處理方式,學說上容有爭議,茲分述如下:


(1)           甲說:此說認為應解為婚生子女。


(2)           乙說:


此說認為「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」無論就概念或用語上均不自然,且欠缺實定法上之依據。


通說認為胎兒可受認領,實務更進一步主張胎兒亦可經生父撫育而視為認領,準此,第1064條之非婚生子女亦應包括胎兒,理論方可一貫。


先就條文限縮解釋,造成法律漏洞,再以法理補充,似有不宜。


4.     小結:依前述之第3點所述,不論採甲說或乙說,丙子皆得受婚生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。


(二)      丁男不得認領丙子


1.   依第1065條之規定,認領之要件如下:


(1)           為認領者,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


(2)           被認領者,須為非婚生子女


2.   依條文之文義解釋,可知須為生父始得認領。


3.   惟對於已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者,生父究竟得否認領?此問題不論實務或學界均有不同看法,茲析述如下:


(1)           大法官釋字第587


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,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、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,與憲法尚無牴觸。


(2)           94台上第578號判決


此判決持肯定見解。


(3)           有學者認為,釋字第587號既不允許生父提起否認之訴,更無肯定其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可能,否則仍有破壞他人婚姻安定、家庭和諧與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等問題存在,因此上述判決與釋字相違背。


4.   小結:不論採取釋字或學者之看法,似仍以不得認領已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者為妥,故於系爭案例中,學生以為,丁男不得認領丙子。


法律隨著社會變遷而改變,親子法從早期的「家本位主義」演變至「親本位主義」,至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改變為「子女本位主義」,我國民法歷經數次修正後,於民國965月間之修正,已朝著為子女最佳利益之保護而更進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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